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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石头、锥桶统统拿开这不是你们的私人车位! 回音壁
发布时间:2024-02-06 16:19

  2020年8月21日,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民警在微信公众号后台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大桥路399号附近的公共停车位被附近的商家利用石墩、广告牌等物品占用,导致许多群众无法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

  针对这一情况,来宾交警立即组织警力对市区各公共停车位占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排查中也发现在上述地点确实存在商家为了方便自己停车而用水泥柱、广告牌、锥桶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况。

  随后,交警对占用的水泥柱进行了清理收缴,并对周边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和教育。

  但实际上道路上的停车位属于公共交通资源,属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城市公共停车位是为方便大家停车,解决停车难问题而设置的,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给道路交通造成影响。

  私自改变停车泊位,你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在此交警提醒大家: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交通资源,不是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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